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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损代理词-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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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榜芹等11户村民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在:

1、在开庭三日前未通知11名上诉人致使11名上诉人在一审未参加诉讼,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

2、对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未质证。11名上诉人对各自房屋加固维修费用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根本不知晓,一审判决未组织11名上诉人对该评估报告质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之规定。

3一般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混为一谈,从判决书的形式上看,列举有诉讼代表人属于集团诉讼,但案号不是一个而是233个,整个卷宗没有推选诉讼代表人证明材料,判决书当中载明程保平、程祥军是诉讼代表人,而程保平、程祥军从未参加诉讼也未委托程王保、吴玉林。相反,卷宗材料显示11名上诉人分别委托都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程龙,委托权限为全权,还分别委托有吴玉林、程王保、程太明,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然而11名上诉人从未委托过程龙、程太明、程王保、吴玉林。既然是集团诉讼,为什么还委托诉讼代理人呢?或者说既然是一般共同诉讼,为什么还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呢?一审判决着实令人费解。

二、11名上诉人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1、上诉人李榜芹宅院为五间北屋二层楼房、东屋三间平房。楼房西北角下沉,楼房及平房裂缝遍及整个墙体、屋面、地面。院中的水窖因此漏水,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李榜芹24516元,明显偏低。

2、上诉人程玉明的宅院为南屋五间、东西屋各三间,还有西屋二间楼房。上诉人程玉明房屋毁损为宅院自北向南三条宽约4公分裂缝,墙体严重变形,裂缝横竖交织,房顶木板脱落,令人触目惊心,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上诉人程玉明28704元,显然与受害程度不相适应。

3、上诉人程国富有两处宅院受损,一处南屋瓦房五间、东西屋各三间,一处北屋五间、东屋三间。南屋五间瓦房后墙、东南、西南两角下陷,南屋多处裂缝,缝宽3公分,东西各三间也出现裂缝,另一处宅院墙体、房顶、地面均出现多处裂缝,一审判决判令赔付上诉人程国富8100元,数额太低。

4、上诉人牛贵玉有两处宅院受损,其中一处宅院东屋四间于2006年坍塌,南屋三间于2008年坍塌两间,西屋五间楼房墙体多处裂缝。另一处宅院五间北屋屋顶多处裂缝,西屋三间出现裂缝,南屋五间带过道地基下沉,且多处裂缝,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上诉人牛贵玉14240元,极不公平。

5、上诉人程耀和房屋建于2003年,结构为上下圈梁抗震柱,建筑面积213.2平方米,如此坚固的房子也出现了地基下陷,防震柱下沉、房顶、墙体、地面多处裂缝、水窖渗水。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上诉人程耀和3960元,加上煤厂房屋的损害共赔付上诉人程耀和5040元,显然与损害程度相差甚远。

6、上诉人吴林书的宅院为北屋五间二层楼房,东西屋各三间还有门楼、卫生间建筑面积共计416平方米,全部钢筋水泥结构,屋顶裂缝30多处,下雨天到处漏水,墙体裂缝不计其数,水窖、化粪池漏水,一审判决判令赔付上诉人吴林书10800元,明显太低。

7、上诉人程金明宅院为北屋五间、东屋三间,其中北屋裂缝四道,缝宽1——2公分,东屋裂缝三道,且房顶漏水,房屋下沉,水窖和卫生间也遭毁损,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9640元,数额太低。

8、上诉人张先如宅院建立1996年,其中北屋五间,还有门楼、厕所、水窖。上诉人张先如房屋多处裂缝,地面下沉,房屋漏水、厕所毁坏、水窖渗水,一审判决仅判令赔付8952元,不足于维修房屋受到的损失。

9、上诉人程现国的宅院为南屋五间,北屋五间和东西配房。损害程度为北屋下沉,南屋五处裂缝、房顶多处裂缝,院内水窖渗水,内墙、围墙多处裂缝,一审判决判令赔付6640元明显太低。

10、上诉人程祥军宅院为北屋五间、东西屋各三间和厨房建筑面积198平方米,房屋墙面多处裂缝,房顶多处裂缝,地基下沉,厨房下陷,院内水窖渗水。一审判决判令赔付2800元,显然不公。

11、上诉人程保平宅院为北屋五间两层楼房,东屋邻街五间门市,还有东西配房共计27间,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程保平门市前墙裂缝六处,缝宽约一公分,南山墙裂缝一处,后墙地基下陷、墙体裂缝、屋顶和地面四处裂缝。北屋五间楼房楼下东间裂缝,房顶和墙全是裂缝,楼下西间和东间四处裂缝,缝宽1.5公分,两间前墙四处裂缝,地基下沉,全部漏水,西屋四处裂缝,院内水窖渗水。一审判决判令赔付上诉人程保平8140元,让人无法接受。

三、房屋加固维修费用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事实不实,评估价格出入较大,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如程保平宅院毁损程度可谓伤痕累累,而评估报告却把大部分遗漏了,就评估价格而言,赔付给上诉人的金额不足以将上诉人的毁损房屋恢复原状.奇怪的是李玉英(诉讼代理人吴玉林的妻子)所得的赔偿款为66070元,程玉霞(诉讼代理人吴玉林的儿媳)所得赔偿款为23000元,经查李玉英的房屋共五间,程玉霞的房屋为三间坯房,购买价为2000余元,可见评估报告不具有公正性。

总之,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所依据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判令赔付11名上诉人的金额明显偏低,故二审应重新对11名上诉人的房屋进行评估,以便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海明

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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