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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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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安阳县瓦店乡四伏厂村委会办公室执行公务时,被告人白**酒后无故到办公室殴打法院干警,致刘帅左肩部受伤,并损坏四伏厂村委会办公室椅子三把、暖瓶一个、档案柜玻璃一块,在打架过程中刘帅一部“VIVOX7" 手机屏被损坏。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左肩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损毁物品的价格为179元。另,四伏厂村委会谅解了白**。


【律师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在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如下:

其一,受害人村委会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二,被告人构成坦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20%以下。

其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其四,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望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法院评判】

被告人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系初犯;又取得四伏厂村委会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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