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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热射病损害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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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牛**,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3。住河南省林州市*******,电话:*******。

被告: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18号楼5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总经理;电话:1863***、187*****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赔偿金:医疗费24674.36元(原告城镇医疗报销后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50元*132天*2人=13200元;营养费20元×132天=2640元,交通费:2640元。以上共计43154.36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待鉴定结论出具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驻马店市新蔡县建业森林半岛小区,由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承建。被告中建七局公司将小区硬化工程分包给被告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2019年,原告应聘到被告安阳**公司分包的住宅建筑工地做小区硬化铺砖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20元/天。2019年3月份原告共完成23个工分,6月及7月份共完成29.3个工分(农民工完整劳动一天为一工分)。2019年7月27日,室外温度极高,被告安阳**公司未给工人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原告在铺地砖时中暑不适,下午下班后吃饭呕吐,到工地宿舍后昏迷,期间大小便失禁。直到28日14点左右,被告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王江峰才将原告送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过3天的抢救,原告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且肝脏重度衰竭、血小板值极度降低,医院告知原告家属病危并建议转院治疗,被告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7597.54元,并支付工资9286元。

2019年7月31日,原告转至郑州大学**附属医院EICU继续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横纹肌溶解综合征;肺炎;凝血功能障碍等。2019年8月5日13:40时,意识转清醒,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转入急诊病房继续治疗,但无法站立、口齿不清,无行动能力。

2019年8月13日原告转院至林州市中医院,继续治疗,2019年12月7日出院。直至现在原告一直无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中暑,在宿舍昏迷后被告未及时对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最终酿成热射病,导致原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使得原告不但不能从事劳务活动,连自己生活都不能自理。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小区硬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被告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平公正予以判决,以维护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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