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938
点击咨询: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集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居住小区12号楼14层。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身份证号码:13042*******.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元、利息1*****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居住小区。2017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购买原告开发的**居住小区9号楼2单元**号房屋,房屋代码为390***;房屋建筑面积: 181.52平方米,单价5393.35元,房屋价款为979000元;被告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首付229000元,贷款75万元。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未按期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从出卖人账户扣划保证金或存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保证金或存款被扣划后10日内全额偿还出卖人,除按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或存款总额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的金外,还应按照被扣划保证金、存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扣划期间的利息。另买受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有权解险合同,收回房屋。 在履行合同当中,被告交了首付229000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然而,被告一再违约,不偿还贷款,被告连一次贷款也不交纳。从2017年12月28日至**0年3月24日,银行陆续扣划原告130539.95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原告担保金,被告一再推诿。 原告认为,被告不讲诚信,长期拖欠银行贷款不还,导致银行扣划原告130539.95元。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93条、96条规定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和利息。望法院准如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集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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