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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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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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上诉人樊**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牛**无证据证明樊**与其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仅凭收据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月息2分实属错误;

二、被上诉人牛**与上诉人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

1、通话录音可以直接证实,本案不是借款而是转款。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2020年5月28日其与被上诉人李**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显示,樊**多次问李**本案5万元是转款还是借款,李**多次称是转款。这与李**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所述5万元是借款,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的利息完全不一致。如果本案5万元确实是借款,按照常理,李**应当直接称为借款。但当樊**质问为何在一审庭审辩词中其称5万元是借款,李**吞吞吐吐,极力回避欲挂电话,最终还是无故挂去电话。显然李**一审庭审中的答辩是虚假的。

2、樊**不可能借牛**款项。樊**系江西人,常年在山西太原工作。为促成牛**与北京公司合作,对安阳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招投标,通过李**认识牛**。2019年8月6日即收取5万元居间服务费当天之前,樊**共来安阳2次,只见过李**及牛**2面,之后更是未见过牛**,也未联系过牛**,怎么可能会借牛**5万元;

3、牛**与樊**仅见过两面,如本案果真是借款,既然双方已书写了收据,为何不书写书面的借据,为何不书写月息2分的利率。显然本案5万元不是借款。

三、本案5万元转账实际是居间服务费。庭审中,樊**提供了其制作的标书、质疑函、回复函材料,以及其与李**关于投标项目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樊**与牛**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5万元是居间服务费。

四、庭审中,李**代理人称项目工程是李**自己的,明显是在说谎。樊**是因项目投标认识李**。在促成与北京公司合作以及完成投标工作上,花费了樊**巨大的成本,但李**却分文未付樊**相关费用,明显不符常理。故李**代理人称项目工程是李**自己的实属荒谬。

五、通过庭审情况,代理人认为不排除李**及牛**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常跃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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