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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资产大业诈骗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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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以及翻阅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被告人张**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可从以下客观事实中体现:

1、张**上线一直宣称诈骗项目为国家项目,张**对此深信不疑。

2、张**上线宣传交钱报单后可以获得百万甚至千万的回报。张**上线正是利用张**等人“以小博大”以及从众心理,并宣传项目是国家项目,借助被告人为中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为其洗脑。

3、张**个人也疯狂交钱报单。张**也投入了很多至今为自己报单,也是众多受害人之一。

4、张**无非法占有报单人员财产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将收取的报单钱以及自己的报单钱分文不少,均交给了上线。而公安机关认定犯罪的对象,无疑是众多被害人的保单款,对于这个明确的犯罪对象,张**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5、张**没有在案件中获利。被告人既没有从上线等犯罪集团中领取工资,也没有截留报单款。

6、张**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综上,张**没有诈骗微信群报单人员的故意,而是深受其上线等犯罪集团的蒙蔽。其出发点是基于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出于希望大家都过上好日子的朴素思想,并不是合意骗取报单人员的报单款。故望贵院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张**不予批捕。

以上法律意见望贵院考虑!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   律师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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