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意见书4382
点击咨询: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关于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常跃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人。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王**出卖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应当为1385900.08元,而非2952669.97元。根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王**出卖的中国银行卡及农业银行卡收款金额为1566769.89元,支出金额为1385900.08元。辩护人认为,支付结算金额应当为支出金额,而非支出与收入金额的总和。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支付结算情形的设立是为了打击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行为,如果将收入与支出的总和计算支付结算的金额,无疑是重复计算,显然有悖立法目的。故支付结算金额应当为1385900.08元。 另,辩护人认为王**有如下从轻、从宽情节: 一、王**涉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王**出生于2001年9月17日,**次将自己的两套卡卖出是在2018年底2019年初的时候,当时还未满十八周岁。 二、王**犯罪情节性质极其轻微。其一,王****次出卖银行卡时系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明显不足,对于出卖银行卡及相关物品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无法全面评估,故主观恶意极小;其二,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补办卡前,张**对王**进行威胁称,如果不把钱给他弄出来,就找人找其麻烦。故王**第二次补办银行卡系受到了张**的威胁而做出的,且当时王**刚满18周岁,超过了1月零4天。其三,王**前后出卖了3王卡,只收到1800元。 三、王**认罪悔罪,到案之后,王**如实供述,并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深感懊悔。 四、王**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前系在校就读的学生。 综上,望贵院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从轻、从宽量刑。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 律师 2020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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