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497
联营合同 甲方:宋** 乙方: 甲方拥有桐柏县***铁矿二采区(即小尖山采区)开采经营权,时间至2010年6月18日。甲方现已投资1000余万元,因甲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投资,现甲乙双方协商,联合经营***铁矿小尖山采区,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联营方式:双方共同投资。 甲方***铁矿小尖山采区股权折价 500 万元(具体财产详见清单)。乙方给付甲方350万元,乙方即拥有该铁矿采区70%股份,乙方付给甲方的350万元股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 二、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2010年6月18日止。 三、联营盈亏分配。 联营期间经营所得除去成本后,乙方先提取够350万元之后,双方再按比例分配,其中甲方按30%分配,乙方按70%分配。如联营生产经营继续亏损,甲方以其30%股份充抵,直至充抵完为止,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联营体后续投资。 甲乙双方联营后,小尖山采区生产经营后续投资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再投资。 五、联营体经营管理。 联营体生产经营以乙方管理为主,甲方派一名人员协助管理,主要掌握生产经营收支情况。 六、联营清算。 联营期限届满,如联营期间盈余,双方按3:7比例分割联营财产,如联营期间亏损,亏损部分由联营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小尖山采区财产清单向乙方提交一份,并将小尖山采区的相关手续交于乙方。 2、本合同签订之前,小尖山采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与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条规定按时给付甲方350万元。 2、乙方应守法经营并接受工商、矿管、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乙方应将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底向甲方通报并结算一次。 九、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2009年 月 日 下一篇民事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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