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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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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案心得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常跃律师


今天讲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这个掩隐罪,这个罪名是我办理网络刑事案件中,争议比较的一个。近一年来比较常见,随着我国对两卡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各地用这个相对比较重的罪名来处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以河南为例,2021年全省共办理了2500余起此罪名,排在总刑事案件第十位。而那些跑分对本罪名的贡献力度是**的,有很多定成了这个罪名。所谓跑分,就是用自己或者家人的银行账户为别人转账,从中获取报酬。如果转的账里面有犯罪赃款,比如是诈骗款。那有很多都被按上了这个掩隐罪。也有很多被判处了帮信罪,还有一些判处了开设赌场罪共犯。这几个罪名在一些地方存在交集。就是行为人均实施了转账行为,那不同的是,有的法院将转账行为认定为了帮信罪和开设赌场罪共犯中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有的认定为了掩隐罪中的资金转移行为。

跑分应当认定为哪个罪名呢,帮信罪和掩隐罪,这两个罪名争议比较大,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判了帮信罪,也有一些判了掩隐罪,判掩隐罪的是越来越多。两个罪名量刑区别很大帮信罪3年以下,1年半之内居多。而掩隐罪比较重,分为两个档。**档是3年以下,第二档是3-7年。关键对于跑分来说,这个罪名进入第二档非常容易,就是转账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就可以进入,而往往转账两三笔就可以超过。所以一旦定为这个罪名,如果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情节,那大概率都是在3年以上。两个罪名**的区别什么呢,帮信罪,是为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比如电信诈骗罪完成犯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前,或者过程中,掩隐罪行为人是为上游犯罪份子掩饰、隐瞒,躲避司法侦查,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所以争议就来了,一种观点是,行为人实施跑分转账行为前,上游诈骗罪已经既遂,就是已经完成诈骗犯罪,所以这种转移诈骗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上游犯罪结束后的掩饰,隐瞒行为,故跑分应当认定为掩隐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钱被骗过来之时是否系上游诈骗罪既遂尚处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被害人的钱被骗过来之时不能认定上游诈骗犯罪已经全部完成,至少诈骗款还未真正占有,诈骗款被转移,层层洗白的过程也是上游诈骗犯罪重要组成部分,故跑分转账行为,是在帮助上游犯罪完成诈骗活动,应当认定为帮信罪。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我认为不能仅以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来确定两罪界限。掩隐罪行为一定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但帮信罪行为不一定只发生上游犯罪事前或事中,也可发成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例如行为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很多都是发生在上游犯罪之后,但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认定为了帮信罪,故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也包含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转移资金的行为。两者的区分应当严格按照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判断。主观上,两罪都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分子作案时间地点性质有具体的认知,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可能帮助上游犯罪即可,但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认识程度更高,其违法性更强,也就是行为人明知程度更高。掩隐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形,如,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当然,如行为人在承办民警的讯问下,已供述其知晓转账资金系诈骗账款。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都已签过。对不对。那主观明知方面已经认定,无需从客观行为进行推定。那只能从行为人具体转账行为来判断构成哪个罪名。

跑分转账,从客观上行为上如何判断构成哪个罪名,根据电诈司法解释一、二。比如帮助他人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比如用别人的银行卡收钱,转账的,比如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他人收款码转账的;比如转账收取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认识到转账金额里面可能有诈骗账款,那实施以上行为的转账,很有可能构成掩隐罪。另外,只要行为人帮助他人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主观客观上都符合掩隐罪的条件,也基本可以定掩隐罪了,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拒不承认自己知道转账资金了可能有诈骗款,那也可以认定为掩隐罪。频繁划转是什么,就是不同的账户向行为人使用的账户里转,行为人又向不同的账户里转。那还有一些情形,如果行为人只是转账1-2笔款项,且均是通过本人的网银转账,也未收取报酬,即使主观上有可能存在违法账款的认知,我认为也不应当构成掩隐罪,而是按帮信罪来处罚即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上游犯罪必须查证属实。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也就是上游是否犯罪还未必,也就不能直接认定下游构成掩隐罪。但值得注意的是,查证属实,不一定是上游犯罪被抓获被依法裁判。因为有很多电诈犯罪份子在国外,种种原因,无法抓获,故只要求上游犯罪有充分证据证明即可,比如有被害人被骗的陈述,有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如果行为人转账流水巨大,但只有其中几笔是犯罪赃款,那确定掩隐罪的转账数额应当以查证属实的犯罪赃款来认定,而不是以所有的转账流水来认定。如果流水中查证属实的赃款在10万元以下,那应当在掩隐罪**档3年以下确定刑期。

还有一些情形,跑分转账的钱款是赌客的赌资,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赌客的赌资不是犯罪所得,这个观点不是我的,是刑法界泰斗张明楷的。有些法院将这种情形认定为了开设赌场罪从犯。每次办理这种案件,**次会见当事人,当事人都蒙了,怎么定的开设赌场罪,是不是弄错了,我哪里开赌场了。这种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的依据是2010年开设赌场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资金,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行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因为是共同犯罪,这种明知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共谋的前提下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行为人概括性的明知来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如何知晓是赌博网站的钱款,如果仅仅是推测性的明知,也没有与上游开设赌场人员联系或者共谋,那不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还是要认定为帮信罪。

以上就是我近期办理的几十起掩隐罪和帮信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的心得和观点,有些检察官或者法官采纳,有些由于种种原因未被采纳,未采纳时也一定要及时调整辩护则重点,比如争取掩隐罪的从犯或者退赔,争取3年以下。以上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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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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