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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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借款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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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杨1与杨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所接受被上诉人杨1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中,上诉人一直纠结于双方是否对账,对此,我方很明确的回应,杨2出具借据时,因双方借贷关系事实金额非常明确,杨2分文未还,故双方未对账,也无需对账。代理人认为,双方争议焦点还是,杨2所称的43.1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我方观点也很明确,43.1万元转账均发生在出具借条之前,根据常理,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具体理由,杨1答辩状中第三、四、五、六、七点已很详细,在此不再赘述。

在此,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从我方提供的证据一银行流水及情况说明来看,可以证明杨1丈夫张**在收到杨2夫妇每一笔款项时的3日内,就将款项用于杨2公司供应商货款、工人工资、房租、店铺贷款等。其中供应商有陈*137*******学步车塑胶货款),池***五金180********,中通快递(刘1342******),芝姐( 1353**学步车学,床护栏,步带软件供应商)等。比如,20191028日,杨2妻子转账2万元,是杨2委托张**支付供应商赵全明的货款。1030日张**便将2万元支付给了供应商赵**,这些都是杨2本人非常熟知的供应商。每笔支出都是公司不得不支出的费用。故该43.1万元转账金额定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

第二,庭审中我方证人和对方证人两人均可证明,杨1、张**和杨220201215日下午在杨#家中就经营中山公司经济往来进行核算,并于第二天即1216日,达成协议,由双方父亲杨大书写协议并签字见证。协议约定,雅****店铺及商标已归杨1所有,杨2欠杨1   260万元。该协议虽未经杨1、杨2本人签字,但协议是在双方父亲的主持和家人的见证下达成的,雅梦诗蓝店铺已归杨1所有,杨1已经履行了店铺债务清偿的义务,故协议对双方是有效力的。而杨2所谓43.1万元转账均发生在张**为杨2经营公司期间,且均用于公司经营。根据常理,杨1夫妇和杨2就经营公司经济往来对账核算时不可能不计算40余万转账。而事实上,双方确实已经核算在内,扣除后得出260万元欠款。我方的第三份证据,对账原始材料和清单,也可以间接证明260万元计算方式,就是扣除40万元转账之后得来的。总之,杨240余万元转账是用于本案70万元的还款是极其荒谬的。

第三,根据证人杨大的证言,其多次调解杨21双方欠款问题,杨2也多次向其父亲承诺尽早清偿杨1欠款,且在调解过程中,也未曾表示已还杨140余万,杨2欠杨1300余万元已成为双方父母的基本认知。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望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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