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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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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如下:2021年中秋节前后,一个叫“高**”的微信好友联系**,称可以通过刷流水的方式提高信用额度,进行贷款,简称“流水贷”。由于急需用钱,**与王某、刘某按高**提供的地址到安徽**做流水贷。**看到他人做“流水贷”时资金来往过大,认为不靠谱,如果做了会出事,感觉被“高**”骗了过来,当即跟“高**”吵了一架。故**未做,并劝王某及刘某不要做,但二人不听劝阻,**因此还与二人分开居住,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流水贷。最终三人均未获利。

**,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未事实诈骗行为;其二,**未与他人共谋,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第二,辩护人认为**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一,**受他人蒙蔽称做贷款,其不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二,**感觉到异常后,及时放弃做流水贷,其从未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三,**多次劝阻不让王某、刘某二人做流水贷,虽然二人不听劝阻做了,但不是通过**联系,而是二人直接联系的上线,对此**不知情,其也尽到了提醒义务,故王、刘二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的支付结算通道与**无关。综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帮信罪。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贵院认为**涉嫌犯罪,辩护人认为**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不予批捕。具体理由同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恳请贵院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律师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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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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