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1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原告王*诉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所接受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四原告亲属王1撞伤后逃逸,王1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孙**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方由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是否予以支持问题。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别于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和**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规定,原告方损失自然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第二,关于被告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1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3.6.1.3条规定,正三轮摩托车定义为,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第3.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证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脚踏装置,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明显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亦不属于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而属于靠动力装置驱动的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那么,驾驶无证、无牌电动三轮车,这种行为比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更大,“具轻以明重”,驾驶电动三轮车更适用以上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第四,最高院的答复已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形式案件案件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第五,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也支持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公布的“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提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应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代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导性,是地方法院引用的案例。

总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有法可依,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

2024年4月2日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