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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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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蔡**,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身份证号:4105****。

原告张**诉答辩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张某的抚养权。

    首先,2023年**月 **日,张**与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协商一致后,贵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张某由答辩人抚养,抚养费自理等。调解书生效以来,张某一直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给予了孩子无微不至的关怀,且张某年仅4岁,更为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料,在长期生活中也已经与答辩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贸然改变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其次,答辩人已经尽**努力配合了张**探望孩子。在2023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期间,答辩人共配合张**探望孩子8次,每次均于当天下午由答辩人将张某带至双方约定地点(**小区门口)由张**接走留宿一晚,次日下午再由答辩人接走,每次张**提出探望孩子,答辩人均尽**能力满足;最后,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有能力抚养孩子,对孩子关爱有加,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不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相反,原告此前身患重疾,无能力抚养孩子,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势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不利的影响。

二、张某的抚养费一直由答辩人负担,不存在退还抚养费的问题。

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506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其中第二条载明:“婚生子张某由原告蔡**抚养,抚养费自理”。第五条载明:“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张**要求退还81700元抚养费的诉求毫无道理,张**也未向答辩人支付过张某的抚养费,不存在退还之说。

综上,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答辩人认为张某抚养权不做变动为宜,且张**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龙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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