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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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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张**,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路北。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安阳市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移交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义务,移交21733.02平方米土地。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79万元违约金。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移交协议书。协议约定:为保证原告竞买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部分土地后顺利移交土地,原告在竞买报名前,先支付被告1520万元,用于被告方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如原告竞买成功,按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将出让金返还被告后,被告再将1520万元无息返还原告,如原告竞买失败,被告于挂牌出让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1520万人民币一次性无息返还原告。原告竞买成功并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之后的60日内被告移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告在挂牌(或拍卖)成交后60日内未移交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逾期每日缴纳一万元违约金。原告未按期交付各项资金,逾期每日缴纳一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视为原告无条件放弃该地块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被告1520万元。2010年9月9日原告竞买成功,并按约交付了5490万元土地出让金。      年    月    日被告返还了原告1520万元,然而被告并未依约移交土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再推诿。一方面被告仍在应移交的土地上设立车站,继续开展经营业务;另一方面被告因其家具城遗留问题不予移交。

虽然,水冶镇、安阳县两级政府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5日两次督促被告尽快移交土地,但被告仍不予移交土地。2011年8月5日原告再次以信函的方式催促被告移交土地,被告仍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移交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应为有效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挂牌成交后60日内移交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数额。如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迟延移交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

附:起诉状副本



具状人:张**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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