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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案例--安阳交通事故律师

2015


昆明首例“车损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昆明的王**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将保险机构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二审,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王**损失6万元。

  去年2月5日,王**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王**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王**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王**向事故相对于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机构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王**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目,为此他将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机构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目》第15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万元;付出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五华法院一审后,支持了王**的诉请,认为保险机构未尽到明确申明义务,其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目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王**损失6万元,至于其主张的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0000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予。

  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公司认为应该按被保险人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赔付17504.10元。对此,昆明中院认为: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现保险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投保责任界定为按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其二、车损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按责赔付”条款虽然出现在赔偿处理部分,但从内容分析,实质上是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就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时应获得的赔偿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按责赔付”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此外,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具体金额 ,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的计算赔款时还要扣除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的主张,不符合车损险的合同性质,于法无据,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照车损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对王**投保车辆的损失6万元,全额予以赔偿。

  综上,判决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中**、二项,即“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5日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所附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5条无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王**损失6万元。

  律师说法

  车险霸王条款已判“死刑”

  王**的代理律师李**称,昆明首例“无责不赔”案车主终审胜诉,意味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即:车祸后,无责或次责的车主可以只找己方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

  “ 预计在今年内,‘无责不赔’、‘按责赔付’的车险霸王条款将在全国范围被正式废止或修改,而从司法领域来看,‘无责不赔’已被全国各地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死亡’。”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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