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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安阳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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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安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 关于车损险。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13000元,现原告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汽车全部毁损,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汽车价值为314200元,故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被告应赔偿313000元车损款,被告赔偿原告后可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关于车上人员司乘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就其性质而言,车上人员责任司乘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生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结合本案而言,原告作为运输公司,为其司机和乘员每年花1760元投三份保险,一名司机险,两名乘员险,每人每次10万元保险金额,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司乘人员身体受到伤害,降低运输公司风险。此保险标的无疑是司乘人员的生命健康而非其他,故此保险应为人身保险。

另外,运输公司为其司机和乘员投车上人员责任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基本要求,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被告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为原告承保人身保险与保险经营规则并不矛盾,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总之,原告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原告两名司乘人员遇难身亡,被告理应按照每人10万限额予以赔偿。

退一万步说,即使本案属财产保险的话,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规定,被告理应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海明

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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