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书345
协 议 书 甲方: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职务董事长 乙方:刘** 女,1973年6月4日生,住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系郭**妻子。 郭梦*,女,1996年6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郭**之女。 郭梦*,男,2004年5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郭**之子。 郭*法定代理人:刘** 付**,女,1932年4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郭**母亲。 乙方四人亲属郭**系甲方单位职工,2012年2月20日郭**下班后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22日去世。甲方曾为郭**投保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为妥善处理郭**后事,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为郭**投保的3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理赔后,无论多少均归乙方所有,作为对死者亲属的抚慰。 二、 郭**死亡一事与甲方无关,乙方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201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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