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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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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与效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出的个人处分行为,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而所谓的公证遗嘱,便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订立公证遗嘱有哪些程序?

**,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若要进行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于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第三,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第四,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第五,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同时,立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公证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之间区别何在?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当数份遗嘱相互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遗嘱。当书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其他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公证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判断需经法定程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其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其他非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第三,公证遗嘱是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此外口头遗嘱虽然也能申请公证,但通常在证明时需要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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