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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卖淫罪辩护词---安阳律师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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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其租房内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不实。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容留郝**从事了一次卖淫活。首先,被告人于2013年5月1日才承租该房,经过简单装饰需要时日, 5月5日 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时间上看卖淫活动非常短暂。其次,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承租的房子内除了发现郝**一人从事卖淫活动之外,再未发现任何人从事卖淫活动。第三,尽管被告人和郝**均称还有一名女子跑了,但均未说出该女子姓名和基本情况,公安机关也未查到该女子,也未发现该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故不能认定该女子从事了卖淫活动。第四,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 在租房内与三名女子玩牌的时候被抓获,不能认定该三名女子从事了卖淫活动,因为三名女子均称自己是刚来的,从未从事过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也未发现该三名女子从事了卖淫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也未给她们说过让其从事卖淫活动,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容留了该三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第五,证人曲**称被告人***长期从事这种行业,已经有三、四年了,与事实严重不符。一是被告人2013年5月份才承租房屋;二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曲**。第六,郝**虽然陈述以前还有五次卖淫活动,但不能说出每次收费价格、嫖客基本特征、卖淫位置,故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系初犯,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三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表示以后决不再干违法之事。

总之,被告人容留郝**从事了一次卖淫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但属于一般情节,本着罪行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阳律师常海明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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