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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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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女,1975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张**,男,19**4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安丰乡前净渠村。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闫*,年19837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马家乡大桥村。

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一、本案债务人是闫*而非上诉人。200910月以来,闫*陆续借被上诉人钱并陆续按每元每月5分支付利息。借钱还钱均由上诉人代理闫*完成,闫*给上诉人出具有委托手续。闫*先后共支付被上诉人利息80万元,利息一月一付,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利息,则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2011年元月16日闫*有数笔借款合计100万元,一个月零21日未上利息,故于2011年元月16日给被上诉人出具了108.5万元的借条。签字时,被上诉人怕闫*偿还不了,故威逼上诉人签成了借款人。201121日的借条和201127日的借条均是在被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签字均属无效民事行为。应由实际借款人闫*承担清偿责任。

二、三张借据均有本金和利息,原判再要求债务人给付被上诉人四倍银行贷款利息,属于计算复利,无疑是错误的。

三、原判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有悖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而被上诉人的每元每月5分的高利率放贷,并且利滚利,属非法放贷,其财产权益不是合法的,故不应予以保护。

总之,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闫**

2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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