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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安阳律师常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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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意 见


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邱**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立即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又拨打120对受害者施救。交警赶到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情节,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58000元,受害人家属向犯罪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犯罪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根据以上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或不予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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