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诉状428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男,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许**,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焦**,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借款及利息2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许**与被告焦**共同做生意,因资金运作困难,2013年1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现金10万元,许**、焦**,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口头约定:月息2分,每年1月30日支付。2014年2月份,被告焦**往原告农村信用社银卡卡里打入2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随后再给原告剩余4000利息。可二被告一拖再拖,拒不给付。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焦**打电话催要14年的利息24000元及上年度4000元利息,被告焦**还是一再推诿,并称没钱。二被告的失信让原告无奈至极,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具状人:王** 2015年2月25日 下一篇再 审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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