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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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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郝**,男,1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

   被申请人:夏**,男,1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夏**诉申请人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早于2007年入住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方今典小区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文峰区,本案应当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郝**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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