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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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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孟**,男,1994年04月0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张1,女,1995年07月0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张2,男,1971年0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1之父。

   被告:张3,女,1970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1之母。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9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原告与被告张1同在安阳县农中上过学,系校友。

   2010年冬天,原告在和同学聊天过程中,与被告张1相遇,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中,原告与被告张1度过了美好的时光。彼此从相识、相知到相爱。2013年正月,因原告年龄渐大,受原告家当地结婚年龄偏小的影响。原告家里让原告多次相亲,但原告因对被告张1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2014年正月,原告家人准备让原告和其他介绍的姑娘定亲,被告得知后,打电话让原告到其安丰老家,告知愿意陪伴原告一生。原告让其和父母商量一下,被告张1说其母嫌两家相距太远,算过命说不宜往东边找对象等。被告张1说愿意和原告一起到外地打工,这样原告和被告张1一起先后到山东、江苏打工,两人恩爱有加。因害怕被告张1父母担心,在外期间被告张1多次与其父母沟通,但其父母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张1和原告在一起。在原告的劝说下怀孕七个月的张1回了家。第二天,原告和邻居张振学、大姨夫任风先、四姨任如英一起到被告邻居张4家,商量定亲的事情。被告让其邻居张4做媒人。经商议后让原告拿88000元彩礼,并说送彩礼时定个婚期。2014年11月16日原告四人拿着彩礼到张1家,在媒人张4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四姨将88000元彩礼给被告张3,原告又给张1现金2000元。随后原告要求定个日子举行典礼仪式,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并说成不了了,又将原告的骨肉做掉。

   原告认为,被告借婚姻之名索要巨额彩礼,并以各种理由拒不与原告成亲,过错在被告方,对于索要原告的彩礼,被告应当全额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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