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560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103号。机构代码:17247086-9。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厂,住所地:安阳市107国道董王度段路东。机构代码:75228021-X。 法定代表人:苏**,该厂负责人。 请求事项: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安阳市**纺织厂履行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62号判决。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42943.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04月0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6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厂负担。现该判决已生效,然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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