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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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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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男,1971年07月0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大院街51号院,系安阳县吕村镇**人。    

被告:陈**,男,1975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系豫F11667货车驾驶人。

   被告:王**,男,1979年06月09日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系豫F11667号货车车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分公司。豫F11667货车投保交强险公司。

   地址:鹤壁市长风路南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营销服务部。豫F11667货车投保商业险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收办公司。系豫EQ6663货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公司。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陈**、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鹤山营销服务部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收办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339.7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做出后据实确定)。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03月18日05时05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宋文庆驾驶豫EQ6663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2线76公里加300米处,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村民陈**驾驶的豫F11667号货车相撞,造成宋文庆及EQ6663号货车车主杨**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宋文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无责任。豫F11667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山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金额300000元。豫F11667号货车同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豫EQ6663号货车在中国人保公司安阳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不足部分有被告陈**及商业险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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