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诉状379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女,1949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杨北郭行政村**。 被告:张**,男,43岁,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5938.1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结果做出后确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2014年10月13日09时许,被告人张**驾驶无牌照的柴油三轮车,在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常山路口向东转弯时,与原告王**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王**受伤,电动三轮车部分损坏。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4】第797号认定书认定,王**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王**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发后,原告王**在安阳市地区医院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股骨髁间骨折、左下肢开放性外伤并皮。住院八十天整。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张**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被告张**却拒绝支付相关的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5年03月16日 赔偿清单 地区医院医疗费用:73378.30元 购买医用材料费用:34000元 护理费:80(天)*200(元/天)=16000元 误工费:80(天)*200(元/天)=16000元 营养费:80(天)*20(元/天)=1600元 交通费:500元 伙食补助费:80(天)*30(元/天)=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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