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起诉状38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56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银杏中街*****。 被告:晁**,男,42岁,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南故城沟南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结果作出后确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由 2015年03月03日09时08分许,被告晁**驾驶豫ECQ078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时,与王运海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伤一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原告张**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至今未出院。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5】第事故017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晁**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无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晁**应向原告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然而被告晁**却不肯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5年03月17日 上一篇索要抚养费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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