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罪控告状518
控告状 控告人:河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职务董事长。 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被告人:无锡市**电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坝村。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无锡市**电炉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孙孝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日,控告人与被告人无锡市**电炉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平连铸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合同约定,控告人购买被告人5套水平连铸设备。其中无氧铜紫铜带坯水平连铸设备1套,锡磷青铜带坯水平连铸设备3套,锌白铜带坯水平连铸设备1套。合同总价为1500万元,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价格、技术文件、备品备件的价格及提供水平连铸厂房内包括管网在内的基础施工图、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安装材料价格、运输价格等。合同签订后,控告人分5次支付了被告人1050万货款,被告人仅提供给控告人5套设备的部分部件,其余设备被告人迟迟不予交付。控告人多次催促,被告人答应先安装调试一台,然而,仅此一台被告人也未安装调试完成,干脆一走了之。控告人多次与其交涉,被告人一再推诿,索性不与控告人照面。 经查,被告人注册资金为50万元,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被告人先前供给控告人的部分设备都是从其他地方转购的,被告人无相关技术人员,也不掌握5套设备的核心技术,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5套水平连铸设备。 控告人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合同以及供给控告人部分废铜烂铁的方式,骗取控告人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 控告人:河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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