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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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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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任**,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电话:187****。

   被告:田**,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电话:135*****.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田**(13岁)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田*(8岁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原告与被告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0年  月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田**,于2006年4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田*。原被告婚后做化肥生意,原告负责在门市经营,被告负责进货以及在外推销化肥,原被告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然而,在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性格变得喜怒无常,常常跟原告吵架,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从不关心体贴原告与子女的生活,并且经常在外住宿,夜不归家。原告询问被告为何在外过夜,换来的却是被告的一顿暴打。2013年10月份,原告在玩被告手机时,无意间发现被告与一个叫高颖女子的暧昧短信及照片,原告才意识到被告在外面沾花惹草。

被告在家蛮横无理,不让原告与娘家人走动。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原告跟被告说娘家的一个兄弟结婚,第二天要去赴宴,被告坚决不允许原告去,并打骂原告,扇了原告十几耳光。原告无法忍受被告暴躁的性格以及经常的家庭暴力,于2014年5月7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吕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方调解,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打架、不吵架,不与外人搞男女关系等等,原告于2014年5月底撤诉。

原告以为被告能有所悔改,然而被告依旧我行我素,经常故意找茬殴打原告,并一直与叫高颖的女子保持密切联系。2014年7月15日,被告早上6点起来就去安阳市找高颖,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晚上回娘家居住。

2014年7月16日,被告突然找到原告娘家提出要求离婚,原被告便去安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开会,离婚未果。

第二天,原告与被告再次去民政局离婚的路上,被告暴打了原告,被告扬长而去。

2014年7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姐姐的门市当着原告姐姐的面对原告又是一顿暴打,表明不与原告离婚。

   原告认为,原告近两年一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中,尽管被告在2014年5月份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但被告仍未收敛,依旧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毫无安全可言,原告已对被告彻底绝望。被告在外沾花惹草,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必要。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5000元损害赔偿金。考虑到女儿归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女儿田**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田*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婚前无财产,原被告婚后财产有:五征牌农用三轮车(车牌号:E3J669)一辆;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联想牌电脑一台;王牌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两台,一台冰熊牌,一台是海尔牌;松夏牌洗衣机一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2014年4月份修建的房屋(花费17000元)。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任**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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