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离婚起诉状672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宋村乡***。 被告:马**,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 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2日,原被告经媒人何书珍等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十天,于2014年1月22日在安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原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有一子一女,跟随原告到被告家一起生活。因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典礼后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多次对原告殴打。2014年阴历三月二十六日,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后,被迫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就仓促结婚,了解不够。婚后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已分居,且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望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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