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确认之诉起诉状2200
起诉状 原告:李**,女,1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赵县韩村镇李家庄光明大街****。 被告:朱**,男,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井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李**对朱家艺享有抚养权。 2、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协议离婚,并在石家庄市赵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朱家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随时可以看望孩子,孩子可以每月在被告处居住4天。但2014年8月15日,被告将孩子带走后再也不归还孩子,也不让原告看望孩子。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居住处看望孩子,都遭受到被告的阻止甚至殴打。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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