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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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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理城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

正确理城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益,根据《中人民共和民法通》、《中人民共和法》、《中人民共和合同法》等法律定,合民事实践,制定本解

** 本解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定的,适用其定。

事人依照家福利政策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

【解】本于本司法解适用范定。

本解整城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围内的房屋的租、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照本解。城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土地性质为国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实践中存在的已被入城镇规划区内城中村的房屋租在本解释调整范

依照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于完全的民事法律系,不适用本解

军产房的租,基本于完全的市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保障性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

第二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工程规划许或者未按照建工程规划许定建的房屋,承租人立的租合同无效。但在一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工程规划许或者主管部批准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本条规定以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立的房屋租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工程规划许或者未按照建工程规划许定建的房屋,具体包括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管理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设规划秩序,但了促交易,事人在一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工程规划许或者主管部批准建的,租合同的效力得以正。此法庭辩论终结不包括二、再审发回指定一法院重的情形。

第三 出租人就未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容建临时建筑,承租人立的租合同无效。但在一法庭辩论终结主管部批准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部分无效。但在一法庭辩论终结主管部批准延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使用期限的租有效。

【解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的客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工程规划许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用途,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工程规划许或者未按照建工程规划许证规定建的房屋,在性上均的物法,相的房屋租合同无效。于租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容的效力不受影

第四 事人以房屋租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求确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人定以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合同生效件的,定。但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方接受的除外。

【解】我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管理法》此有明确定,但于管理性定,非效力性强制性定,不能作房屋租合同的生效件,故房屋租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

事人定以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合同生效件的,准,未理登记备案手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方接受的情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更了以理登记备案手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定,此,即使未理登记备案手,合同仍有效。

第五 房屋租合同无效,事人照合同定的租金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一般予支持。

事人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第九、第十三、第十四理。

【解】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适用于房屋租合同无效的合。照合同定的租金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于返原物的范。合同无效的赔偿在性缔约过任,赔偿限于信利益。即合同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事人一方因方的行为产生信,一方由于信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用和准所支出的合理用,此外包括第三人另立合同的机生的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实践中很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合同管的特殊性,赔偿争议主要集中在装装修或者改建用上,此,本解都有明确定。

第六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数份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下,承租人均主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合法占有租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房屋的承租人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理。

【解】本条规定了一房理原,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合法占有租房屋的,承租人通强占、欺等非法手段占有租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的,房屋租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事人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格地,是事人中最后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仍不予恢,出租人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理。

【解合《合同法》于房屋租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仍不予恢的;(3)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租的;(4)承租人无正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定的方法或者租房屋的性使用租房屋,致使租物受到失的;(6)不定期租,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房屋所有人,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主体和承重结构建受到,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恢,承租人在此期限不予恢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承租人即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此有异议,可以起要求确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求解除合同。

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在一定期限,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不予恢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合同即自解除。

第八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租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一)租房屋被司法机或者行政机依法封的;

(二)租房屋权属争议的;

(三)租房屋具有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件强制性定情的。

【解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定交付房屋,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物部分或全部毁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立合同明知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或者行政机依法封租房屋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于房屋使用件的强制性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房屋被司法机或者行政机依法封、权属争议,或者具有反法律、行政法(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于房屋使用件强制性定情任何一情形,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必要前提,即情形的出现导房屋无法使用。所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房屋的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房屋的性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封,实务中有活封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封后不受到限制,而且失了使用、管理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相反,房屋被封后,利人仍享有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仅处受限。实践中,租房屋被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出租人最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被确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则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装装修,租合同无效,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的,承租人应当

已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方各自按照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按照装装修物房屋的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装装修物已房屋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不可分离或者可分离但花巨大,可以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吊天花板、壁粉刷油漆等;装装修物房屋未完全到不可分离状态不能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梯、太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于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所有承租人,房屋租无效,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程中造成房屋坏的于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方各自按照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合同中,承租人房屋的装装修按其性可分为两类:一是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且符合租合同定用途而的装装修,善意添附;二是未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定用途的合理范擅自行的装装修,属恶意添附。意添附,不房屋租合同是否有效,原上均不予以折价补偿,装装修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装修物在房屋租合同被确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不能按照租期限行分

实践中,在理无效房屋租合同涉及的装装修物纠纷时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过错责任原,分别对待:(1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装修失。于未形成附合的,失主要包括装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用、恢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失;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合同无效装修物存在的价,即现值。(2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装修失,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装装修,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除事人另有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的,承租人应当

【解】适用本的前提件有三:(1)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装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的注意事:(1)承租人可以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必要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装修物,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房屋造成毁,否则应赔偿损失;(3事人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另有定的,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定。

第十一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装装修,合同解除已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装修残值损失的,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的装装修残值损失,由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任;

(四)因不可归责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的装装修残值损失,由方按照公平原分担。法律另有定的,适用其定。

【解】本条与第十对应定了合同解除于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的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定的租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装修物价,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自行承担剩余租装修物残值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装修的,予适当补偿补偿标照剩余租装修物残值

3)因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剩余租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按剩余租装修残值,由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事人方的原因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任原,由方共同分担,一般平均分担。

剩余租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装修物在剩余的租期限内尚存在的价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期限,装修用平均分而得出合同解除剩余租附合的装装修用价。若装修投资数额无法成一致,可委托专门定机构进定。

第十二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装装修,租间届满时,承租人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装修用的,不予支持。但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解】承租人要房屋行装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明示和默示,明示有面、口电话等表形式,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表明其已同意装装修的,可直接定出租人装修已默示同意。

出租人同意的装装修,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害出租人合法益的前提下拆除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于已形成附合的装装修物,承租人无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要求承租人恢赔偿损失,但方另有定的除外。

第十三 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装装修或者生的用,由承租人担。出租人求承租人恢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解】房屋租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房屋返还并,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装装修或者建的,其有义务将装修物、建物拆除后返房屋出租人,拆除程中造成房屋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合同解除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的装装修、建行为构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为严重,承租人可以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可依据本要求承租人恢赔偿损失,同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其造成的失;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合同解除后装装修、用的承担有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赔偿损失。  

第十四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建,但对扩用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合法建的,建造价用由出租人担;

(二)未理合法建的,建造价用由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上加以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加高、加等建筑方式形成,本上仍于房屋建筑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应办理建工程规划许

定的过错理合法建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1)若系单纯出租人的过错所致,则扩用由出租人承担;(2)若系单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由承租人承担;(3)若系过错所致,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承担;(4)若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由方分担。

房屋租合同解除合,出租人同意的用可做如下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理合法建手则扩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理合法手则应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承担。(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理合法手出租人仍应负担相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用的担;若未理合法手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无受益等由,主不承担用。(3)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理合法手则应由出租人承担用,但可以适当减少;若未理合法手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用。(4)因不可归责方原因致合同解除的,若理合法建手由出租人承担用,否,由方按照过错承担分承担。

建造价用的算,最高院主采用工程造价用支出法,即以,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用作为扩用。

第十五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房屋第三人租期限超承租人剩余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部分的定无效。但出租人承租人另有定的除外。

【解】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群租,可分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房屋出资给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二房房屋出租承租人,后者于本条属于的租行

2)再租、多手租行符合租的法律特征,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租,但在六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同意求解除合同或者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合同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第三人诉讼

【解】《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督促出租人及行使合同解除维护交易的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租,但在6未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租。6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不适用诉讼时于中断与中止、延定。

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的租行,在效力上无效行,出租人可起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失租赁权租合同也因其以存在的基存在而止,善意的次承租人(租合同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合同被解除或被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案件的果必然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系,次承租人房屋行装装修或者建,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立的。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是具有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出租人同意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成不得利。在出租人承租人的房屋租法律系中,出租人以租金为对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确定而不能再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形形式,无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不因此而受到害,故不能因承租人因租而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得利的成要件。

第十七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出租人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但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

【解】《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理由不支付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租合同有效的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出租人的合同解除。在租合同无效的合,如租合同未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租合同中其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第十八 房屋租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房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解】房屋租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即不再有占有、使用租房屋的合法依据,出租人所有的租房屋的无占有,出租人有向次承租人主房屋,同,出租人亦有向次承租人主逾期的占有使用

第十九 承租人租房屋用于以体工商或者人合方式经营,承租人在租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求按照原租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解】《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合同租房屋。本司法解释将前述定中的共同居住共同经营,包括体工商人合于承租人租房屋用于以体工商人合方式经营的,若承租人在租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人可以受原租合同的利和义务共同经营人或合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新的承租人。

正确适用本司法解,涉及到人合定。人合,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有合伙协议且未理工商登的,只要具伙条件(共同出、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两个以上无利害系人明合人之存在口伙协议的,也可为个人合

第二十 租房屋在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求房屋受继续履行原租合同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但租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立抵押,因抵押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封的。

【解】本买卖不破租及其适用例外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物在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合同的效力,即所买卖不破租,若无法定或定的除外情形,被适用。

抵押期,抵押人抵押物出租,此在同一的物上抵押权与赁权并存,抵押更注重的物的交,而租赁权则更注重的物的使用价,二者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害抵押,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变动后,受人不受租合同的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生所有权变动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

涉及到法院依法封的合下,若封在先,租在后,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若租在先,封在后,可以使用

第二十一 出租人出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但求确出租人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本条规定了承租人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救措施。

房屋承租人购买权只在租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系的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系中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购买权赔偿请

合理期限定,《民通意》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出租房屋,提前三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件下,享有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定出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考本解第二十四第(三)定,该条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购买权“15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购买权在理上存在争议,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房屋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购买权受到侵害,无要求确出租人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系,避免承租人利,在承租人行使购买权时对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购买权受侵害由要求确出租人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不意味着出租人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其履行。出租人第三人之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合同效力的定判。承租人行使购买权以同等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 出租人抵押协议折价、变卖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求以同等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解】抵押实现时可能会与赁权冲突,但抵押权与承租人的购买权并不冲突,不抵押权设定在租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购买权

折价、变卖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不管受人是抵押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件下均享有购买权

同等的确定要依照受的第三人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价格体的是第三人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人的选择权,而非束出租人房屋的。房屋出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的表,故承租人主张优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出租人确定的同等件,承租人对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

第二十三 出租人委托拍人拍房屋,应当在拍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加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购买权

【解】拍的特质导致其承租人的购买权存在一定冲突,由于购买权属准物,有一定的先效力,在拍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拍变卖财产定》第16条规定,卖过程中,有最高价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价受,如无更高价,归优购买权人;如有更高价,而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此所跟价法

在拍卖负担有购买权的租房屋,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通知,出租人在拍5日前以面或者其他能收悉的适方式,通知购买权人于拍日到。(2购买权按照拍通知或拍公告的要求,其他竞买人一样进竞买缴纳竞买金,在拍日到场参拍。(3价,若承租人在出最高未作出以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房屋由最高价人购买

第二十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房屋出卖给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经办理登的。

【解】房屋共有人的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而承租人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上仍属债权,按照物权优债权的理,共有人的购买权于承租人的购买权

家庭成的房屋买卖,具有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出租人房屋出卖给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购买权

出租人出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购买权里强明确表示

《物法》**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目的,善意、价受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人无移所有利,受人仍取得其所有重以明,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情形下,可抗承租人的购买权

第二十五 本解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施行后事人申或者按照督程序定再的案件,不适用本解

【解】本解20099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引起的纠纷,在本解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本解施行前提起的诉讼,本解施行后案件诉讼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程序,均适用本解;本解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施行前提起再程序,且于本解释实仍在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本解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施行后事人申或者按照督程序定再的案件,不适用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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