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邢**再审申请书

339

再审申请人:邢**,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邢*兵,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允。

再审申请人在承包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时欠邢*兵工资不错,但不是15900元,而是14700元。尤其是该工资款已经过安阳市殷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殷都区公安分局、殷都区检察院处理,连同该工程其他人的工资款全部转移给了开发商李*,由李*予以偿还。为此再审申请人还给付了李*5万元,对此被申请人邢*兵是同意了的,并将欠其工资数额报到了安阳市殷都区劳动监察大队。

再审申请人认为,工资款转移不是再审申请人与李*单独进行的,而是经殷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殷都区公安分局、殷都区检察院联合处理的结果,且邢*兵到殷都区劳动监察大队申报工资款的行为表明,已同意了工资款转移。故邢*兵无权再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一、二审判决不顾以上事实,机械地认为工资款转移是再审申请人与李*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故必然导致错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特提起再审申请,望依法纠正一、二审判决。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邢**

201526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