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330
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由此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原被告双方往来传真件,被告承诺书,损坏物品照片,增值税发票,原告维修记录单,特别经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更进一步证明了其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直接证明了原告**公司由此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整个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庭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对专家意见书的质疑没有道理。虽然现场勘验时原告未保留全被替换下来的有质量问题物品,但司法鉴定所专家经过现场勘验,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如:合同、技术协议、原被告双方往来传真件、被告承诺书、损坏物品照片、增值税发票、原告维修记录单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对事物的权威分析,也是对事物高度还原,故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为原告技改提供的设备以次充好,甚至偷梁换柱。合同约定转化工段外保温为铝板,被告竟安装为彩钢瓦。就连很直观的外包装被告都敢弄虚作假,何况其他内在部件呢? 总之,法庭应当以专家意见书和评估报告为根据,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海明 2015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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