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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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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年10日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候**,男,****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

    申请人因即侯**诉申请人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于2011年2月15号收到贵院(2010)殷民初字第12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异议理由)首先,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次,被申请人在诉状中所述事实虚假,申请人从未接受过被申请人委托。2001年被申请人将购买焦炭款的10万元支票亲手交给了中山公司负责人胡**,收款人胡**在收款人处签字。申请人只是在山西中阳县中阳县一个宾馆内受双方邀请为双方写了收款协议。被申请人即使起诉,也应到合同履行地即中山公司所在地起诉。综上,安阳殷都区既非被告所在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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