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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五大亮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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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五大亮点制度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亮点制度,让我们来听听常跃律师怎么说吧!


亮点一: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常律师点评:这个制度比较新,因为之前这些机构对于家暴可以不闻不问,但是现在要及时做出反应,而且还是义务性的要求,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二: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常律师点评:公安局出具的告诫书的**作用就是可以作为书面文件,将来受害人离婚、赔偿都可以做为证据来使用。出具告诫书并给有关部门备案,看起来公安局的事情多了,其实这样防微杜渐,案子却是少了。居委会、村委会和公安局的回访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家庭暴力的**特点就是会循环往复、不断地施暴,回访才能够确保受害人没有继续处在家暴的环境之中。




亮点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常律师点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看到有人受到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禁止施暴、远离被害者、迁出居所等手段实现对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保护令实施的具体方法、时效以及复议问题等,法条中都写得很具体,具有很大的操作性。并且之前法院有过一些保护裁定,试用的效果也是蛮好的。但是,这个制度在具体事实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迁出之后到哪里去,加害人可能没房子,父母也不在本地,这样就会面临没有地方容身的问题。


亮点四: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常律师点评:这个制度就是妇联设立庇护所、庇护点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和生活帮助。上海其实是有庇护所的,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外地也有,但是效果也不太好。因为里面的管理人员、心理疏导人员和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员配备不够,这些庇护所往往只是让受害者住下来而已。有些受害者即便想离婚,考虑到孩子、工作等问题,就会犹豫。如果没有人帮助她,她没过多久就会回去,回到原来的样子。这方面过去有很多不足,以后还需要加强。


亮点五:监护撤销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律师点评:之前有类似撤销监护权的案例,所以撤销监护权并不是不能实现的,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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