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诉状329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吴**,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39*****17 被告:安**,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系被告吴**妻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借款及利息 681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至,按每月3000元利息支付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吴**因承包砖厂资金运作困难,于2013年2月7日借原告1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程**现金拾伍万圆整,期限壹年,利息贰万贰仟伍佰圆整,吴**,2013年2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2015年2月23日,被告在借条上写明:“以上借款继续有效,从2015年5月份开始还利息每月3000元整,吴**,2015年2月23日。” 2015年5月,9月,10月,被告吴**三次汇入原告妻子 账户各3000元,共计9000元,2015年11月以后,被告再无给付过利息。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拖再拖,近日干脆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2016年1月26日 利息计算清单 1、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7日利息:22500元 2、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利息:22500元 3、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5125元 4、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利息:3000×6月=18000元 以上利息共计:68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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