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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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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男,1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吴**,男,1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39*****17

被告:安**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系被告吴**妻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借款及利息  68125元(利息计算至2016131日);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从2016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至,按每月3000元利息支付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吴**因承包砖厂资金运作困难,于201327日借原告1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程**现金拾伍万圆整,期限壹年,利息贰万贰仟伍佰圆整,吴**20132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2015223日,被告在借条上写明:“以上借款继续有效,从20155月份开始还利息每月3000元整,吴**2015223日。”

20155月,9月,10月,被告吴**三次汇入原告妻子   账户各3000元,共计9000元,201511月以后,被告再无给付过利息。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拖再拖,近日干脆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2016126

利息计算清单

1201327日至201427日利息:22500

2201428日至201527日利息:22500

3201528日至2015430日利息:5125

420155月至20161月利息:3000×6=18000

以上利息共计:6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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