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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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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协 议


甲方:王**,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村。

乙方:李**,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村。

2012年 11月8日晚甲方乘坐乙方驾驶的汽车去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致甲乙双方均受到了伤害,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包括交强险中医疗费2500元,赔偿精神损害和残疾赔偿金24166元);二、被告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诉讼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李**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万元。调解书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按调解书内容给付了甲方款项。考虑到甲方与乙方平时关系很好,此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罪辩护词)的发生是由于甲方要求乙方开车出去吃饭途中引起的,以及乙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到比较重的伤害,甲方现决定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不再要求乙方履行安阳县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为表明双方意愿,特订立此协议。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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