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起诉状455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河南省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蒋村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4078.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生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从2000年以来一直向被告公司供注塑机配件,截止2015年3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63600元,扣除需退货物(6783.73千克,每千克7.3元)款金额49521.2元,实际欠款为604078.8元。以上欠款原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进行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载明欠款数额,被告会计贺**在对账单上注明需退货物的重量及单价。原告一直向被告公司催要欠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再三推诿,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2日 委托书
委托人河南省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诉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现委托我公司员工索**为我公司代理人。 委托权限: 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提起反诉,答辩,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款物等。
委托人:河南省安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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