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执行异议271
执 行 异 议 异议人:张**,女,1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异议人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该房所有权属异议人所有,法院应当排除执行。 事实与理由:*****(以下称该房屋)原房主系席**,2012年2月初异议人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异议人先付48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下余2万元。协议签订后,异议人支付了席**48万元,席**将该房屋钥匙以及购房票据交付给了异议人。异议人于2012年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搬进入住,异议人居住期间缴纳的水费、电费、气费能够证明。 2014年3月8日异议人与席**约定一同到开发商指定处办理购房人更名手续,按照开放商的要求,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与**份房屋买卖协议一致。据此,异议人补交了下余的2万元房款,并协助异议人在房地产开发商处办理了购房人变更登纪(即将交款收据上的席**变更成了张**)。当日,异议人又缴纳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购买席**房屋,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异议人早已实际居住,虽然未办理成过户手续,但异议人缴纳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整个过程异议人无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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