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72
协 议
甲方:吴** 乙方:李** 2001年8月31日,甲方配偶郑**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附后),协议约定将安阳县****公司办公楼三楼西头两室一厅房产(房产证登记地址为安阳市*****70号3层6号,面积54.86平方米)出卖给乙方,房产至今未过户。甲方郑**于2002年6月14日死亡,本案房屋经过(2016)安文证民字第***号公证书(附后)继承公证由甲方继承。因乙方自愿解除以上房屋买卖契约,现双方自愿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1、 乙方与甲方配偶郑**于2001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解除; 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以及甲方孩子要求返还任何房款; 3、 以上协议任何乙方不得反悔,如反悔,违约一方赔偿对方20万元; 4、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承 诺 书
本人于2001年8月31日与郑**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附后),2002年6月14日,郑**死亡,本人自愿解除以上房屋买卖契约,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郑**配偶吴**以及郑**的孩子郑宇要求返还任何房款,如果反悔,支付吴**20万元违约金。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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