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82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现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王**,女,汉族,19**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二七区*******。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将(20**)豫****民初****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诉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王**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系被申请人王**提供的虚假合同,借款人一栏“刘**”三个字并不是申请人所签,借王**50万元子虚乌有。被申请人与担保人韩**依据虚假的主合同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其中双方管辖法院约定不能约束申请人。况且,申请人并未在还款协议书中签字。 2、被申请人王**其户籍地为郑州二七区兴华南街汝河路18号院1-13号,并不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虚假借款合同,也没有载明合同履行地为郑州高新区。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没有合同协议管辖法院的约定,郑州高新区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申请人于2008年在金水区农业路67号居住至今,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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