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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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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李鹏宇担任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庭审活动。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今天通过庭审,现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应不构成肇事逃逸。

依据《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其手机没电,就用同车司机***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其同车司机***拨打的是120通知医院。由于当时现场有人打他,被告人怕挨打,才离开现场,并和车主取得联系后去水冶县医院检查(卷宗p38第19-23行、p45第13行)。

因此,被告人没有主观逃逸、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否则,不会去主动拨打110报警,所以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是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被告人主动到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卷宗p38第3-6行)。

2、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来看,被告人是被雇佣的司机,开车拉货均是一种职务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家属应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向雇主(实际车主)和保险公司追讨赔偿款,而不应当一直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平时的工资微薄,仅靠其来养家,但想到受害方家属承受失去亲人巨大痛苦时,也是深深自责。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也经家人多方努力,积极凑款,想尽一切办法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由于所凑款数额与受害方家属要求的补偿数额差距巨大,以至于即使被告人倾家荡产也无法满足受害方家属的要求,但被告人还是始终想尽自己的一切能力来弥补受害方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非逃逸,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而且也想尽力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无主观恶性,以此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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