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上诉状44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号。身份证号:410502****。电话:13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叉口路东营业房A3区2排1号、9号。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73570元。(不服金额为:16295) 事实与理由: 一审查明事实错误。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上诉人陆续向被上诉人返还28条轮胎,价值为38910元,该金额已由被上诉人副经理宋**确认,并在上诉人的笔记本上列明了返还轮胎的金额。然而一审不顾事实只认定了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轮胎的价值为22615元,实属错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轮胎款共计112480元,扣除已返还被上诉人价值为38910元质量轮胎,故只需各付被上诉人73570元。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2017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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