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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无罪辩护----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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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虽是抢劫案件,但被告人刘*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人刘*与李**、徐*、许**在进入水冶镇一中女生宿舍内之前没有合谋抢劫财物,四人均供述是去找徐*的女朋友,即无抢劫犯罪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李**、徐*、许**实施抢劫是在进入女生宿舍后临时起意的。而刘*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刘*只是目睹了李**、徐*、许**抢劫过程。关于实施抢劫的节点,从被害人高*的证词中可以得到证明,高*证明:“老大(徐*)先走到马**的床前,问马**是几班的,马**说是八.三班的。老大又问认不认识徐**,马**说认识,老大又过来问我和同学小敏,我俩都说是八.三班的。老大还问我认不认识宋小飞,我说认识,都是八.三班的,接着老大就说:这3个(指我、马**、小敏)我包了,其他人你们爱咋弄咋弄。然后老大对我和小敏说:不要怕,我躺在你旁边,不会咋的你们的。说完就躺到小敏的旁边,接着叫老二的男的对老大说:你拿手机照照,一个比一个长的丑,要弄你自己弄,还不如抢点钱。说着就来给我们要钱。”(卷宗第27页)这说明李**、徐*、许**进入女生宿舍后并未打算抢劫,而是为了戏弄女同学,只是看到女生长相丑后才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徐*在另一案件的供词中多次说到:“我记得许**给李**说,别在这儿乱了,给她们要点钱算了。”(卷宗49页13行、50页11-12行、51页第4行、53页13-14行、54页倒2-3行)徐*也证明实施抢劫是进入女生宿舍后才决定的。

由于被告人刘*与李**、徐*、许**在进入水冶镇一中女生宿舍内之前没有合谋抢劫财物,李**、徐*、许**进入女生宿舍后才临时决定抢劫,此时刘*只是目击者,而非参与者。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不能认定刘*犯有抢劫罪。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伙同李**、徐*、许**于凌晨时分翻墙进入水冶镇一中女生宿舍,尽管刘*只站在了门口,无疑也是违法的,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由于此时刘*的年龄不满16岁,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因此,刘*也不构成犯罪。

总上,虽然此案是抢劫案件,但刘*不构成抢劫犯罪,法庭应判决刘*无罪。

如果认定被告人刘*有罪的话,被告人刘*有以下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一是从犯;二是未成年人,且不满16周岁;三是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四是有自首情节,故也应当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阳律师常海明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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