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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两电动车相撞 被认定为机动车 乙方醉酒驾驶被认定“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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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


2016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与朋友聚会饮酒后的55岁安阳市民王女士驾驶“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经过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叉路口,与对面逆行而来驾驶“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的17岁吴姓男子相撞。在这次事故中,王女士受伤,双方电动自行车均有受损。




**份事故认定书

非机动车逆行 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醉酒上路 次要责任


2016年10月21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就这起事故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吴姓男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王姓女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3项关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二份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无证逆行 主要责任

机动车无证醉驾 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13日,吴姓男子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认为“1、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没有靠右确有过错,但王姓女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吴姓男子的电动自行车右侧车尾,撞击痕迹显示其车速过快,王姓女子过错明显大于吴姓男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应对王姓女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如果属于机动车,王姓女子醉驾确凿,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12月16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2017年1月19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就这起事故给出了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吴姓男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靠右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1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35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王姓女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1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2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女士表示,目前她因无证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司法鉴定:两车均属机动车


2017年1月12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受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委托,对王姓女子、吴姓男子分别驾驶的“奥斯牌两轮车”、“小鸟牌两轮车”所属车辆类型进行技术鉴定:


      1、经检验、分析,小鸟牌两轮车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标准。

2、经检验、分析,奥斯牌两轮车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标准。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形势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2.1.2电动轻便摩托车】:a)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2.2.2电动摩托车】:a)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4、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1.1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5.1.3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5.1.7电动车功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5.2.4.3轮胎宽度: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







律师点评


针对电动车如何定性及上述事件等问题,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昆表示:“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标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目前属‘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须考取摩托车驾驶执照才能上路行驶,否则都是属于无照驾驶的违法行为,一旦被交警查处,就会面临处罚。而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很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认定,从而影响赔偿数额,甚至会影响刑事责任。”

宋昆表示,“但换个角度说,在目前有关电动车管理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处理相关案件。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将事故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那么除了醉驾的问题,是不是还涉及有无驾驶证、行驶证、有无交强险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又如何处理?


针对上述事件中涉嫌刑事责任的问题,宋昆表示,“客观上行为人确实驾驶速度较高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也确实对公共交通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危险驾驶罪对‘机动车’此类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做扩大解释,也不应超过公众对刑法责任的预测可能。如果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对违法性没有认识。而以危险驾驶罪定性,应符合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事实,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希望司法部门慎重处理处理此类案件。”


宋昆表示,“电动车管理难题的背后,除了法律缺位、标准模糊这些根本原因之外,生产商为了取悦消费者留下‘提速空间’也有违规嫌疑,而有些消费者为了更快的驾驶体验,忽视安全,提速上路也难辞其咎。




温馨提醒


1.希望大家赶紧对照上述标准,看看自家电动车到底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如果超标,请及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2.不管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饮酒后都不能上路的。

3.不管电动车是撞着人还是电动车,还是汽车,记得**时间想起来一个事:做个鉴定啊。

4.建议代驾公司,开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超标的电动车)代驾业务。




后续报道


1.记者将对全市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达标率进行采访调查,敬请关注。

2.记者将对全市销售的傍**电动车、超标电动车进行采访调查,敬请关注。



编辑/安阳网侯杰许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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