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97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白璧镇****。电话:135*****。 被告:王**,男,19**年**月**日,安阳县辛村乡***。 被告:苗**,女,19**年1**月**日,住址同上,系王**之妻。 1.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至起诉之日为245元,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年利率6%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10日,被告王**雇佣原告从事重型货车驾驶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原告为被告工作至2014年10月10日,应发工资为5000元。原告工作期间,被告王**给付了原告1500元,剩余35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2016年2月5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王**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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