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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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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邱**,男。199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43号。

乙方:朱**,女,197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安丰乡**村。系死者刘**妻子。

2014年4月18日,甲方骑电动三轮车在107国道与乙方亲属刘**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死亡,经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甲方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经甲乙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355000元);

二、该赔偿金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

三、该交通事故一案至此全部处理清,双方今后互不纠缠;

四、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到公安机关办理撤诉手续,表明不予追究甲方刑事和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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