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资报酬民事起诉状105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电话:****。 被告:安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上班,任生产管理科主任一职,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5个月工资未付,共计1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7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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